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学员问题】:什么情况下允许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解答】《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就不仅仅有权利还有义务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本文内容来自自互联网公开信息或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发现侵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电话4008352114或邮箱442699841@qq.com,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