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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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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是从工伤概念的最基本含义,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这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一种最基本情形。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例如国务院1995年3月颁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属于该职工的工作时间。
  此外,合法的加班期间以及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期间也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在此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应按规定将其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的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这里的“工作场所”也应按照这一解释的基本精神去把握。
  这里的“事故伤害”主要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由于单位锅炉房的开水管安装不牢固,导致职工在打开水的过程中被开水烫伤,职工的这种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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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5:5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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