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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撞伤 伤者获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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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那么造成其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就可以不用赔偿经济损失了吗?对此,法院的判决是:获得工伤待遇后仍可向肇事方索赔。近日,牟平市民王先生在已经获得工伤待遇5.5万元后,又从肇事人刘先生处领回了4万余元赔偿款。

  去年,在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先生驾驶的农用运输车撞伤,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5.5万元工伤待遇。随后王先生向刘先生要求损害赔偿,遭到了拒绝,王先生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刘先生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再向自己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刘先生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4028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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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5: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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