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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浴室洗澡滑倒摔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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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矿业集团职工下班后前往职工浴室洗澡,洗澡时因澡堂地板打滑摔倒,造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对这些事故的认定上,过去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得出的答案不同。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班后洗澡,既不在工作时间,又不属于工作内容,因此而受伤,自然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此种情形作了重大修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此事故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应完成的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例如,按照劳动卫生法规规定,员工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因此员工上班前到更衣室更换工作服、下班后到更衣室更换便服,便属于完成预备性或后续性事务,因此造成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下班洗澡”还需要考虑与工作的联系性,如矿工、环卫工等从事比较脏的工作,从事纺织等粉尘较严重的工作,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下班后洗澡”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可以说就是必要的,因此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下班洗澡”和工作没有什么联系,只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纯粹福利,职工洗澡受伤的,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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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5: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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