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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子当“二房东”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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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7日发布上月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中指出,该协会近期收到关于“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投诉咨询案件。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未经

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子 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1月1日,梁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出租人叶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某物业,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合同须赔偿违约金。同日,梁某向叶某支付押金5000元。2014年3月1日,梁某因工作调动,需离开广州,遂向叶某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但叶某表示若需提前解除,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以返还。于是,梁某为维持与叶某的租赁关系,遂决定将该物业进行转租。

2014年3月5日,梁某将该物业转租给胡某。但胡某在居住期间,因用电不当导致房子起火,使叶某遭受损失。事后,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梁某的租赁关系,并要求梁某承担因该房子起火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查,《租赁合同》未约定梁某有转租的权利,且梁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业主叶某的同意进行转租。最后,法院判决叶某与梁某解除租赁关系,梁某须承担因该物业起火所造成的损失。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介绍称,转租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物业转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分析,在该案中,梁某在未经叶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物业转租给胡某,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且,胡某对该物业造成的损失,梁某应向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2007-11-06 14: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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