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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中相关技术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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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和起草的《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1],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实施(发布及实施日期:2003—04—25发布;2003—09—01实施)。

该规范是在原《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98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同时也将原建设部部门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对混凝土外加剂应用的重视和规范。

但仔细研读该规范,发现其中存在许多值得商榷的技术问题。在此特将问题提出,并以此求教全国同行专家,期待释疑。本文不妥之处望请见谅。

1 外加剂应用是一个混凝土材料科学技术问题

1.1 外加剂应用的纲领性文件

作为外加剂应用的国家规范,该规范应该是外加剂应用的指导性原则,是外加剂混凝土施工的指导性原则。是确保掺外加剂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技术标准规范。该规范就是要对我国已有标准的l4类外加剂的应用和其在混凝土施工的有关技术问题,做出相应规定。

但该标准总则中却没有站在这一高度。而把“为选择和合理使用”各类外加剂,“使之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达到预期效果”,作为宗旨和原则,使该规范丧失了其应有的高度和重要意义,脱离了最终要控制掺外加剂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根本目的。

实际上该规范的核心目的是要使外加剂的应用更科学、合理、规范;是要从根本上规范外加剂使用随意、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减小由外加荆应用不规范而造成的混凝土施工质量波动的状况,杜绝由于外加剂应用错误以至造成施工质量事故的现象。因此,规范总则中应明确要确保掺外加剂混凝土工程的混凝土施工质量。

1.2 试验科学一外加剂应用的基础

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虽然发展迅速、日趋成熟,但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由于外加荆产品品种繁多、性能各异。更由于工程特性和工程环境各不相同,再加上不同地区、不同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千差万别,外加剂应用还会经常出现各类技术事故。

同时,外加剂的发展可以说日新月异,新产品不断涌现。混凝土施工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常常不能对其所用外加剂的各种性能了如指掌。

所以,外加剂的应用,绝不同于水泥、集料等其他材料,必须要经过外加剂自身性能的检验、水泥适应性试验、砂浆试验、混凝土试验等,才能了解该外加剂的性能。而将外加剂应用于混凝土工程。必须合理选择外加剂的品种,确定掺量、掺加方法,并检测其对水泥混凝土的效能、以及混凝土的技术性能的影响。

因此,实际上,掺外加剂的混凝土要满足工程环境和工程特性的质量要求,必须要对该混凝土进行“外加剂试验设计”。说穿了,外加剂应用,是一个混凝土材料科学技术问题。而脱离对水泥混凝土的“试验设计”的工程。则在很大程度上会为混凝土施工质量埋下隐患。故在该规范的总则中。应明确应用各种外加剂时,要进行“外加剂试验设计”,明确外加荆应用的基础是试验。而不能仅仅靠厂家推荐、标准指导、历史经验等,取代科学严谨的试验设计。

2 科学性——规范的灵魂

2.1 规范的规定必须合理

该规范的第2章基本规定以及其后的每一章节的不同外加剂的有关“施工”中,都有对外加剂“入场、检验和入库”的规定。如:基本规定章节中的规定为:“2.3.2外加剂运到工地(或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进货与工程试配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这样的规定既不科学又不合理。

在该规范中规定,对缓凝型减水剂要检测混凝土凝结时间;对早强剂要检测1d、3d强度,而且要考察其对钢筋锈蚀性能的影响;尤其对混凝土防冻剂,要检测R-7+R+28天的抗压强度,对有抗冻性要求的掺防冻剂混凝土,还要进行-28d+28d养护后再进行抗冻性、抗渗性试验。这就需要几个小时、几天或几十天。这期间外加剂不能入库,那么运到现场的外加剂怎么办呢?可见此规定缺乏基本的科学性,不仅不合理,而且会为施工带来麻烦,根本不能指导工程实践。

2.2 规范规定要“严禁”科学

该规范第2章基本规定中2.1.2规定:“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而且这句话使用了黑体印刷。但这条规定本身就不科学,不清楚。对人体产生危害,是什么意思?是施工人员呼吸接触,施工人员施工操作用手接触,还是施工人员误食时产生危害?实际上工程技术人员都能清楚外加剂中经常使用的NaNO2、六价铬盐若误食,都会危害人的生命,可谓能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以往的建筑工地上,也确实常常发生NaNCh等中毒事件。从2.1.2规定的字面意义看,这类物质应不能做为外加剂使用。

但实际上,如果杜绝了误食。施工技术人员能按规范操作,则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以及施工结束后使用人员。均不会造成人体危害。那么又为什么要禁止使用呢?

而且在该规范的早强剂、防冻剂等章节中,又明确规定允许使用这类外加剂:6.1.1中明确规定混凝土中可以使用亚硝酸盐作为早强剂;7.1.1中又明文规定混凝土工程中可采用“以亚硝酸盐、硝酸盐等无机盐为防冻组分的外加剂”。可见条文之间相互矛盾(基本规定中的2.1.2与后面章节矛盾)。而6.2.2、7.2.3的相应规定应是必要的、合理的。

2.3 工程应用规范要服务工程

综观该规范,没有一条关于对误用或错用外加剂的技术规定。实际施工时,常常会因计量、控制、外加剂波动、水泥质量波动等问题而出现比预期有明显差别缓凝、速凝、坍落度过快损失等现象。工程中实际很需要对这些问题在外加剂应用的国标中进行具体规定。建议国标,对此类技术问题应给予规定或说明,以便于保证掺外加剂的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3 严密性—— 规范的一个重要质量标准

3.1 严密性是规范的质量标志

该规范中许多规定很不严密,导致实际操作性降低,会让施工人员无所侍从。以防冻外加剂为例,规范中7.3.2规定防冻外加剂进场后,“首先应检查是否有沉淀、结晶或结块。检验项目应包括密度(或细度),R-7+R+28抗压强度比,钢筋锈蚀试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其中,并未对钾钠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等要求测定。

可是在7.2.1、7.2.2、7.2.3、7.2.4、7.2.5等章节又分别规定了防冻剂中的各种化学物质的种类和其含量的限定。试想,外加剂使用单位若按该规范同一章中上述7.3.2条进行入场检验时。不进行上述规定的各类化学物质种类及含量检验。那如何能达到上述条款(7.2.1、7.2.2、7.2.3、7.2.4、7.2.5等章节)限定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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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12 11:5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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