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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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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05]15号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能、节电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对我省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能节电中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约用电。
  今后3年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提高,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3年累计节约用电约10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5亿千瓦时、35亿千瓦时和50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100万千瓦;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万吨。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电技术改造。
1.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鼓励企业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变压器等高效节电设备与工艺,淘汰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冷冻机等落后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3.推广使用成熟的节电技术,支持企业采用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余热、余压、新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和远红外加热等技术,提高转换效率。
  (二)建筑节能及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1.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2.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准,加快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
3.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改造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中央空调系统。
4.鼓励制冷制热用电设备达到50万大卡/小时装机容量新建公共建筑的单位,使用冰蓄冷空调和蓄热电锅炉技术。
  (三)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广绿色照明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1.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
2.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开发和制造,加快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扶持风力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发风力发电资源。
3.鼓励采用合理的采光和照明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
4.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
5.加快推广使用居民峰谷分时计量电表,鼓励多用低谷电,转移高峰负荷。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电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我省能源供求特征及保证程度谋划产业布局,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中突出资源节约的导向;在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和加强科学调度的同时,采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开展节约用电用能活动;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电力供应情况和各行业用电特点,积极采取峰谷电价等办法,引导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实现调荷节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努力降低国民经济能耗强度,确保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带头节约用电。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进节电技术创新。
  将节电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与产业化作为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重点内容,积极组织节电及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电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电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鼓励创建节电节能名牌产品。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耗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用能(用电)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强化节约用电的源头管理。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制订主要耗电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能效等级标志;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建立节电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节电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及主要耗电产品的先进电耗指标。
  (六)加强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和引导。
  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要求,加快各级能源利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能源利用监管机构等单位要加强对重点用能(用电)单位的监管,做好日常的节电、节能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要依法设立能源(电力)管理机构以及专门的管理岗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
  (七)加大节电工作扶持力度。
  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资金,支持节能、节电措施的实施。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等有关政策,对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经确认后,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八)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教育。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意义,提高全民的节电意识;积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节约用电知识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节能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
  各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节电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节能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内的节电节能工作。省经贸委要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发布:2007-07-30 11:1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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