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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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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设计人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人主要有下列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设计人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人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扑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造成严重损失的还要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少设计费的2‰。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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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24 09:5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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