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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具体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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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分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分税制显然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分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分税制”显然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改革营业税,代之以更加科学的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本文简要叙述了“营改增”的必要性,就“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并提出了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若干措施。

关键字:施工企业 “营改增” 措施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随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等11个省市。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按照规划,增值税将在“十二五”期间向全国全行业推广。可以预见,建筑业将在未来4年内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必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增值税和营业税做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平行运行。这种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环境,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保证财政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的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有利影响
1、企业税负可能降低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负是固定的,即按照业主批复的工程结算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无论施工项目盈亏,均需缴纳。但是在缴纳增值税情况下,因其只对工程项目增值部分征税,施工项目的盈亏数额直接影响了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多少,对于企业的一些微利甚至是亏损项目来说,可能出现缴纳增值税税负低于缴纳营业税的税负的情况。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建筑业“营改增”后和交通运输业一样,适用11%税率。由于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采购的材料进项税额一般按照17%抵扣。这样施工企业进项税额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税率。给企业税负减轻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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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3: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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