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债权制度
五、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一)债的概念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三)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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