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
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资金、物资与审批全流程规范
项目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驻项目部财务核算、便于公司成本控制和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所有工程项目部配备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委派和管理,直接对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财务物资管理、项目核算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审批流程等内容,本办法所称驻项目部财务人员是指项目部专职或履行财务岗位职责的兼职人员。
第二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下辖的工程项目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备用金由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向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下,实行报账制的,备用金额度为2万元;1000万-5000万元项目部备用金额度为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备用金额度为5万元。如出现特殊情况,须支付大额现金,驻项目部财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填写《大额备用金申请单》,由项目经理签署后报公司财务部。
第六条 备用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临时用工劳务报酬支出
2.临时急需物资及小规模用料采购支出
3.施工及办公等低值易耗品采购支出
4.机械设备、项目部车辆等低值零配件采购及修理支出
5.项目部人员差旅费用支出
6.施工用水电支出
7.项目部招待费支出

8. 经公司批准的其他特殊支出
第七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进驻后,应尽快到最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备用金由公司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第八条 项目部支付给各分包队伍的工程款项、预付工程款和备料款等按合同支付审批流程办理,不得以备用金付现。
第九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造价、金融机构路途远近等因素确定库存现金的最低金额,为确保安全驻项目部财务部门不得保留过多的库存现金。
第十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应根据项目部的每笔支出填写支出单,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并登记现金账。实行报账制的项目,需在申请下期备用金之前将附原始凭证的支出单上报公司财务部;现场设财务的项目,需在申请下期备用金之前将当期备用支开支明细列表报公司财务。
第三节 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部主要工程物资采购调拨须按公司采购制度及流程办理,所有物资,项目部应该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的收发存统计和汇报体系。
第十二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或物资管理人员,如有)对工程物资的收发存进行核算和监督管理,每月25日前进行1次盘点,编制盘点明细表。
第二节 机械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部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公司统一购买或租赁后统一调拨至施工现场,项目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联系租赁机械设备,报经公司批准后进行租赁。相关流程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临时短期用机械设备可由项目部自行联系租赁,但是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
第十五条 项目部自行租赁的机械设备应保证能够满足施工需求,不得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部自行承担,相关经手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部使用的机械设备,由驻项目部财务人员(或机械管理人员,如有)建立机械设备台账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节 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应严格控制本项目部职工个人借款,原则上不予借支,如因情况特殊,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给予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下,借支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当月工资总额,超过此金额的必须经公司批准并由公司财务支出。因公司项目部人员工资是由公司财务发放,所以个人因私借款,项目部应在借款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财务,同时借款归还项目部后,也应在归还款项后24小时内通知公司财务。原则上个人因私借款应在下月工资发放前偿还,否则由公司财务从下月工资中扣除。如因情况实属特殊,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公司财务,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项目经理批准的个人借款,如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项目经理负连带责任,如因项目财务对个人因私借款报告公司不及时导致损失,责任由项目部财务人员承担。
第十八条 个人借款应填写《借款申请单》,详细填写日期、用途、金额以及预计归还期限等内容。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要求内容详尽、字迹清晰、摘要清楚、大小写金额相同,相关内容不得涂抹或更改,否则视为该借款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应由项目经理和项目部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借出,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相关人员签字手续,严禁在没有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借出款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如出现临时的小额度(5000元以内)劳务队借款,由项目部负责核实情况并在备用金中列支,24小时内报公司财务核备,一般情况下,该借支款项在下一期拔付进度(物资)款时扣回;严格控制大额分包款或劳务款的借支,特殊情况,由项目部电话征求公司意见后,发起合同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员归还借款时,驻项目现场财务人员应开具收据,不得将借款申请返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由项目部指定的采购人员在项目部备用金用途范围内进行相关采购报销时,必须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票据、发票和入库保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报销票据和发票,要求必须不得涂抹和更改,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驻项目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自行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发票退回不予报销,对于涉嫌伪造发票和票据骗取报销款项的应将发票和票据扣留,报告项目经理请求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报销人必须凭相关票据和发票填写报销申请,并妥善粘贴单据,填写报销金额和报销理由。
第五节 相关支出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项目现场的备用金支出审批流程:
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总工审核→项目经理审批→项目部财务审核付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现场除使用备用金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按公司合同支付审批流程办理。
本文内容来自自互联网公开信息或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发现侵权或违规内容请联系电话4008352114或邮箱442699841@qq.com,核实后本网站将在24小时内删除侵权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