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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点赞”了吗?——微信营销成消费投诉新热点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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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东贸店官方微信,转发此条微信至朋友圈,点赞次数达5人以上的可获得××影城兑换券……”“荔枝纹牛皮包包闪亮登场,5色,29寸、20寸,价格330元、390元,需订货,订货产品不退不换……”如今,微信“朋友圈”不仅扩大了人们的社交范围,也成为商业营销的阵地。与此相应,由微信营销引发的纠纷成为一些地方消费投诉的新热点,给维权带来新课题。

  “点赞有礼”引发纠纷

  因事先承诺不能兑现,由微信营销引起的消费投诉数量逐渐增多。在江苏省苏州市,今年第一季度的消费投诉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据统计,苏州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微信“点赞”营销投诉及咨询55件,投诉主要集中在餐饮、娱乐、超市等多个行业。

  近两个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部门也接到10多件涉及“点赞”微信营销的投诉。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腾飞洗车行集“赞”送免费洗车卡的信息。活动方承诺只要集齐50个“赞”,就可以免费得到一张价值200元的免费洗车卡。为了集齐50个“赞”,她几乎给每个微友都私发了一个求“赞”的请求。当她好不容易集齐50个“赞”去兑换洗车卡时,被告知只有前50名才可以获得免费洗车卡,而李女士是第66位。

  据了解,微信“点赞有礼”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有如下特点:

  一是兑换实物与所承诺礼品不符。多数消费者收到商家寄送的礼品后,发现实际礼品与商家微信中所述礼品在外观、质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因商家上传礼品图片过度美化,导致一定程度上失真;另一方面商家为追求利益、降低成本,不乏以劣代优、以次充好现象。

  二是潜在消费诱导顾客。此情况多发生在旅行社等非实体销售行业,在“点赞有礼”中提供某种服务项目。消费者前往兑换免费服务时,被告知需支付导游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部分实体产品商家在兑换礼品中存在收取礼品个税行为,导致消费者不满,引发纠纷。

  三是商家在承诺及履行上出现偏差。部分商家利用受地域限制难于追责的条件,对满足礼品兑换要求的异地消费者采取不理睬、拖延等方式应对诉求。另有部分商家为抢占微信宣传平台而盲目跟风,对活动成本、客户服务未作好充分准备,导致活动无法有序进行,甚至纠纷不断。

  四是滥用最终解释权。部分商家在“点赞”活动内容叙述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属,一旦活动收尾,对满足兑换条件的消费者,以改变礼品实质内容、变更活动规则或条件等,变相推卸责任或逃避责任。

  法律界人士认为,确有商家打着微信“点赞”活动的旗号欺骗消费者,规范微信营销,法律有待完善。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的“点赞”活动属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完成“点赞”,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且生效,商家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否则就属于违约。商家不能以礼品发放完毕或者“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来逃避责任。

  据哈尔滨市工商局负责人介绍,对于消费者的这些投诉,已及时转给商家辖区的工商所处理,目前正在进行调查。由于微信“点赞”营销最近才兴起,工商部门正在对“点赞”营销进行前期研究,待摸清情况后,将制定完整规范细则,比如规定商家发布营销信息时必须写明所有的限制条件及参与细则,尤其是时间、折扣、名额等。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参加“点赞”活动时要擦亮眼睛,看商家是否有实力并讲诚信,不要贪图小利而盲目“点赞”,要特别小心别掉进诈骗和违法犯罪陷阱,别让手机内存储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电话费被窃取。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可第一时间投诉,工商部门可据此快速认证,维护权益。

  “朋友圈”代购维权困难

  “人生就像微信‘朋友圈’,你永远不会知道身边的哪一个好友,会成为下一个代购。”这个在网上广为流传的句子,调侃的正是时下流行的“朋友圈”代购现象。

  4月22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的黄女士在微信上刷新“朋友圈”时,发现一位朋友最近新开了一家法国女包专柜代购店,商品价格普遍较低,其中一款香奈儿Chanel经典口盖包价格仅1200元,更是让黄女士心动不已。很快,黄女士便联系店家,并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付款。没想到,女包使用还没一个月的时间就严重褪色,一些地方出现开裂。这个低价淘来的名牌女包显然是假货,黄女士后悔不已。翻到微信里的“朋友圈”记录,却再也无法打开朋友的代购店了。苦于不小心丢失当初银行转账凭证,无法确定投诉对象,维权困难的黄女士只得自认倒霉。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解释,如果消费者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的商品,微信平台是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但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消费者权益可能很难得到保障。

  荔城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主任李益群介绍,目前工商部门只能管辖有登记备案的网店经营者,而微信是一种虚拟网络社交方式,好友一般是通过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形式添加,一般情况下无法确定真实身份,私人营销账号也很难找到,造成目前微信营销监管存在很大困难。一旦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或拒绝履约等消费纠纷,除非销售者明示固定经营场所,否则消费维权将出现无源追溯的困局,往往无法介入处理。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商品,尽可能选择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并保留聊天记录以及银行的转账凭证,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留存证据。
今天你“点赞”了吗?——微信营销成消费投诉新热点透视
 

发布:2007-02-14 09: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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