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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分项工程质量施工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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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下挖。

  3.3.1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3.3.2开挖各种槽坑;

  3.3.2.1浅条形基础。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60c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浅管沟。与浅的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沟帮不切直修平。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高上返50c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3.3.2.3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80cm左右的倒土台。

  3.3.2.4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3.4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20c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3.5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必要时应加以保护。

  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3.6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3.7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提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3.8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4、质量标准

  主控项目:

  1、 标高。是指挖后的基底标高,用水准仪测量。检查测量记录。

  2、 长度、宽度。是指基底的宽度、长度。用经纬仪、拉线尺量检查等,检查测量记录。

  3、 边坡。符合设计要求。按6.2.3条观察检查或用坡度尺检查。只能坡不能陡。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主要是指基底,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符合设计要求。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通常请勘察、设计单位来验槽,形成验槽记录。

  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施工过程中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施工完成后,进行验槽。形成施工记录及检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及验槽报告。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序 项 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
基坑
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人工 机械 



目 1 标高 一50 ±30 +50 —50 一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
(由设计中心)
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
0 - 经纬仪、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


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开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检查或土样分析 

  5、成品保护

  5.1对定位标准桩、轴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土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定位标准标语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5.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6、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6.1基底超挖: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自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6.2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6.3基底未保护: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6.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开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6.6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7、质量记录

  7.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2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发布:2007-05-08 10:3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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