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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变形控制测量有哪些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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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

  二、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规范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

  三、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

  四、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五、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

责任编辑:soso
发布:2007-05-08 10: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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