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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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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因免除债务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免除债务指债权人可以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抛弃自己的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免除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债权人对其债权丧失处分权(如债权人破产了)就不得任定为免除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意思,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表示,方式没有限制: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或者以行为,或者默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产生效力,不得任意撤回。

  六、合同因混同而终止

  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根据《合同法》第106条,混同通常使合同关系消灭,但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除外。

  混同的原因有:继承(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企业合并;债务人的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重点解析]

  以上这些情形需要很好地理解。尤其是:

  1.抵销的条件;

  2.因提存而终止的含义。

  本节典型习题

  1.下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是(C)
  (A)建设单位估计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任务而与之解除了合同
  (B)由于建设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C)由于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质量低劣,无法在约定的工期内交付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与之解除了合同
  (D)由于工程师指令有误,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惨重,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解除了合同

  2.对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B)
  (A)解除权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只要符合解除的条件,任何时候当事人都可以行使解除权
  (B)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C)解除权有时间限制,都是一个月
  (D)解除权的期限都是法律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D)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1
  (B)2
  (C)4
  (D)5

  4.合同解除后,(ABCD)
  (A)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C)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D)如果有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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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9 11:0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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