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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的评审和管理,我司起草了《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发你处,请提出意见,并请于2005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张 巍

  电 话:010-58933257

  传 真:010-58934250

  E-mail:zrrrr@sina.com

  附件:《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六月六日

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化设计,增强企业自身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工程设计的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导则》(建质[2003]210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设计专有技术须经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设计专有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四条 设计专有技术成果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保证设计专有技术成果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申报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七条 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用途与使用范围;

  2、技术说明(附主要设计图纸;工艺技术的主要特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济效益等。);

  3、本技术与国内外近期技术水平的比较;

  4、用户评价证明;

  5、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总结等;

  6、行业级的查新报告;

  7、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 建设部委托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初审工作。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将初审结果报建设部审定。

  第九条 建设部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工程设计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注册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

  2、对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有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与被评审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采用廻避原则。

  第十条 专有技术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根据行业所属关系,由拥有该技术的设计单位向国家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一条 初审时,初审单位聘请同行业专家三至五人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现场考查、测试等方式作出评价,评价结论意见必须依据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经建设部审定批准的设计专有技术,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参与评审的专家与经其评审通过的设计专有技术一并公布。

  第十三条 经建设部审定公布的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按设计收费基准价上浮25%。

  第十五条 凡经建设部批准的设计专有技术成果,对直接参加企业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设计人员、研究人员应由拥有该成果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参加设计专有技术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评审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地作出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与组织评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的做到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申报评审的设计专有技术,不得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或者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交纳合理的评审费。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组织评审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 各初评单位可根据此办法制定设计专有技术初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月×日起实施

    发布:2007-07-20 17: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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