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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代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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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重点解析]

  有关代理的知识点历次考试都有涉及,我们必须要引起重视。掌握这部分知识点,首先就必须要掌握代理的本质,即代理人是在代替被代理人做事,所以,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这个条款在原教材中没有,要引起重视。例如,结婚,显然就不能代理。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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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2 10:5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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