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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项住房公积金新政问世 用好用足提高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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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4月15日起,上海市民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普通住宅,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调至50万元、100万元;自5月1日起,上海市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上海市日前出台两项住房公积金新政,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放宽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自4月15日起,上海市民购买首套房及二套普通住宅,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调至50万元、100万元;自5月1日起,上海市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上海市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旨在更好地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的要求。

新政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作出了调整。自4月15日起,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执行。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作相应调整。同时,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

自5月1日起,上海市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凡职工连续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该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不再设定房租收入比限制。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暂定为每月2000元。同时,对租住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纳税证明等资料。此外,办理无房证明的申请人,也可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代为查询办理。

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取方式仍采用转账方式。凡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通过“一次申请,一年有效,次年复审”的方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申请人要求定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其名下指定账户。同时,建立单位集中批量办理新机制。

上海市两项新政的推出,将有利于支持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减轻其住房支出负担;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实现住有所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此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

发布:2007-11-06 11:1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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