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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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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发布:2007-11-05 17:3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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