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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壁垒:建筑业不参保工伤险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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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济南市人社局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可以按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参保

意见规定,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

 

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建设单位在有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发布:2007-11-05 17:1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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