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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试辅导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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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

(十一)消防应急广播

1.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应急广播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自检功能;

(2)使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与扬声器间的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

(3)将所有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声压级应满足要求;

(4)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监听、显示、预设广播信息、通过传声器广播及录音功能;

(5)检查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每回路任意抽取一个扬声器,使其处于断路状态,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十二)火灾声光警报器

逐一将火灾声光警报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火灾声光警报器启动,采用仪表测量其声压级,非住宅内使用室内型和室外型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至少在一个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小于75dB,且在任意方向上3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不大于120dB。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音调的火灾声警报器,其每种音调应有明显区别。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00lx~500lx环境光线下,25m处应清晰可见。

(十三)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将传输设备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传输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传输设备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

2.切断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或信道),传输设备应在10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检查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5.检查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6.检查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7.检查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8.检查手动报警功能。

9.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十四)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1.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各层平面图和系统图,图中应明确标示出报警区域、疏散路线、主要部位,显示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状态信息;

2.使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及其他消防设备(设施)之间的通讯线路断路、短路,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且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5.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6.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故障信号,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100 s 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然后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7.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功能;

8.检查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传输功能。

(十五)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

切断驱动部件与气体(泡沫)灭火装置间的连接,接通系统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

2.使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与声光报警器、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 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使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短路,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5.给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6.输入启动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7.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设定的延时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8.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9.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相应的联动控制信号,检查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的控制输出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要求。

10.检查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输出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11.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十六)防火卷帘控制器

逐个将防火卷帘控制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十七)防火门监控器

逐个将防火门监控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闭门器和释放器连接并通电,手动操作防火门监控器,应能直接控制与其连接的每个释放器的工作状态,并点亮其启动总指示灯、显示释放器的反馈信号。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监控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在30s内向释放器发出启动信号,点亮启动总指示灯,接收释放器(或门磁开关)的反馈信号。

检查防火门监控器的故障状态总指示灯,使防火门处于半开闭状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采用仪表测量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检查防火门监控器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监控器发生误动作。

(十八)系统备用电源

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十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按下列要求采用仪表测量、观察方法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并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以下要求: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6.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7.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8.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二十)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8款的检查。

(二十一)可燃气体探测器

依次逐个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采用秒表测量、观察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按要求检查报警功能外,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采用秒表测量、观察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故障报警功能,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二十二)电气火灾监控器

切断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相连,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监控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监控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7.检查监控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8.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5款检查。

(二十三)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按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2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对监控探测器施加剩余电流,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2.按现行国家标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采用发热试验装置给监控探测器加热,检查其报警功能;

(2)检查监控探测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二十四)其他受控部件

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在无相应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二十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

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设计文件的要求,采用观察方法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2.消火栓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显示消防水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3.气体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4.泡沫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3)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4)显示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联动反馈信号。

5.干粉灭火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6.防烟排烟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应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联动反馈信号。

7.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显示要求

(1)显示防火门监控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2)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3)显示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的联动反馈信号。

8.电梯的显示要求

(1)显示消防电梯电源的工作状态;

(2)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3)显示电梯动作的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各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10.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受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信息。

责任编辑:海
发布:2007-08-11 14: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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