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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招标投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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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招标投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内容摘要

招标投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P120

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

 

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当事人

 

P122

申 请 人:招标人、招标人、被处罚的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申请时间: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诉讼

 

P124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招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单位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

被告:1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共同是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5由委托的组织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

 

P125

证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时间: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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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8-06 17: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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