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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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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的规定

4.2投标有效期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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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响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投标有效期延长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但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一旦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发布:2007-08-06 17:4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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