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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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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1)招标文件的编写,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以财政部批复中的货币报价和签订商务合同,具体币种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和采购招标中币种选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金(2003)90号文】规定选择。招标文件中还应体现国家对国外贷款项目中标人的有关税收优惠,并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和资格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相关章节中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2)招标公告除国际招标规定的发布媒体外,如果贷款方有要求,招标公告还应在其指定的报刊上发布。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审核和修改等程序,如贷款方有规定需要报其审批的,应在完成国内审批手续后在报送贷款方,如贷款方有修改意见的,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备案。

4)在开标阶段,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按规定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5)在中标阶段,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通知》。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通知》,向贷款方报送评标报告,获其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布:2007-08-06 17: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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