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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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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常见的争议及其表达方式

(1)招标投标争议的概念

招标投标争议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当事人权益发生的纠纷。

(2)招标投标当事主体

招标投标民事主体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民事主体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主体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3)招标投标争议的类型

招标投标争议按照争议的当事主体分为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两种类型。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与招标投标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4)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方式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异议(质疑)、投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及其他方式。

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注意:政府采购以质疑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质疑”即为投诉。

(5)表达和解决招标投标争议的程序

1)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争议(明确有据可循):异议(质疑)→投诉;

2)招标投标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当然也可以用上述1的方式)。

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直接行政诉讼。

发布:2007-08-06 17: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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