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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题点:行政处罚-般程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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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般程序的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发布:2007-08-06 17: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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