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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处罚设定权的立法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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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而且在第二款中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法律的设定比较抽象,不利于执行,允许行政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具体处罚,体现了灵活性。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允许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有利于地方发展的。但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

  4.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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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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