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不报、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责任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增设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将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根据前文中所提到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更多推荐:
·2015年安全工程师报名汇总
·2015安全工程师备考经验交流
·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 1浅谈应如何辨析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
- 2黄山2015年招标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1日-21日
- 32015咨询工程师资料: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1)
- 4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方案
- 5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
- 6种植屋面构造层质量验收
- 7埃特板安装质量要求
- 8铁路双线隧道正洞及坑道施工作业指导书14页(三台阶法 仰拱法)
- 9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处理矿井溃决事故的行动准则
- 10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
- 11嘉峪关体育场膜结构罩篷
- 12南方电网拟投入166亿开展贵州省小康电建设
- 13福建:莆永高速公路最后一座桥梁完成架设
- 14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派专家分赴各地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不具备条件或被“摘牌”
- 15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复习资料——引燃温度
- 16无锡人事考试网:2015招标师考试报名时间3月中旬
- 17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复习资料——气体灭火剂
- 18中铁十五局七公司三淅12标单一梁场刷新全线单月制梁记录
- 19公路改扩建工程绿化与景观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80p
- 20中铁二十一局四公司兰新双线平西无砟轨道顺利完工
- 21世纪之初预应力混凝土工程面临的挑战
- 22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单位的防火职责(七)
- 232015年咨询工程师:邀请招标
- 24“限购”政策开始发酵 通州二手房市场降温
- 25路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施工作业指导书
- 26某钻孔灌注桩投标文件
- 27发改委:关于宁夏电网输配 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 28装修施工检查
- 29某园林施工组织设计61p
- 30关于地下室集水坑与配套设施设计的探讨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