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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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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这些形态都是相对于犯罪的既遂而言的,而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的一切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都只存在于故意犯罪的情况之下,而且都是在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发生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的预备,是着手犯罪前的一种准备活动,是犯罪的最初阶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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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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