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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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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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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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