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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复习资料——突发事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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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含了以下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公共危机”是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公共危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公共危机事件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事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消极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基本价值;事件本身与公权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不需要公权介入,一定群体能自行解决则不具有公共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往往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3.危害性和破坏性

  危害性与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该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将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必须借助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才能解决该法所指的公共突发事件。公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传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介入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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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10: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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