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项目管理系统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项目管理系统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水利工程造价合同管理

    4.1  工 程 变 更   4.1.1  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将对施工进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如果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 4.1.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3  变更的处理程序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工程变更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估价   (1)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4.2  工 程 索 赔   4.2.1  索赔的概念   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承包商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是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2.2  索赔产生的原因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查勘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等。    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4.2.3  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转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这些默示条款,或者从明示条款所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申出来,或者从合同双方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引申出来,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被法律和法规所指明,都成为合同文件的有效条款,要求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   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4.2.4  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中直接引用。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监理人和承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谈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合同的补充,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安排是和现场有关变更索赔的重要依据。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可见,索赔要有证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来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计划管理的动力,更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索赔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4.2.5  索赔的计算    可索赔的费用   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工费。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设备费。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设备费的标准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企业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材料费。   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贷款利息。   保险费。   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   利润。     不同的索赔事件可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应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索赔计算。    费用索赔的计算   (1)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这种方法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在这种计算方法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费用项目。   (2)修正总费用法。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3.工期索赔的计算   (1)网络图分析法。网络图分析法即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   (2)比例计算法。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    4.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程延期的原因中有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之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即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程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3)共同延误的处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延很少是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期拖延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费用补偿。   3)如果初始6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的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延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4.2.6  索赔的处理原则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很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但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如果到了具体的合同中,各个合同的协议条款不同,其依据的差别就更大了。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才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如: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尽量减少索赔。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 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 资、减少施工工期。 4.2.7  索赔的处理程序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廷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3)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3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4.3.1  概述     (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工期较长。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用按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办法。 4.3.2  预付款     (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预付款保函(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4.3.3  工程进度款    4.3.3.1  计量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3)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6)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7)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末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教。    2.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3)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  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5)除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4.3.3.2  支付   (1)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入进度付教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5)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赍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6)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3.4  质量保证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4.3.5  价格调整    4.3.5.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B1×Ft1/F01+ 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不包括价格                     调整、质量保证金、预付款,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变更项目                     及其他金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最后一天的                        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因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峻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5.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合同约定的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4.4  完 工 结 算     工程完工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向项目法人结算工程价款的过程。完工结算是承包商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产值和实物工程完成情况的依据.是项目法人落实投资额,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是承包商确定工程的最终收入、进行经济考核及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4.4.1  完工结算书   单位工程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应及时整理交工技术资料,绘制主要工程竣工图,编制完工结算书。    完工结算资料    完工结算资料包括:   (1)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   (2)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或双方协议书。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签证及现场记录。   (4)采用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基础单价及其他费用标准。   (5)施工预算。   (6)其他有关资料。    2.完工结算书的编制   (1)以单位工程为基础,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预算的主要内容逐项核对和计算,尤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子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调整施工预算工程量。其中包括;设计修改和增漏项而需要增减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修改通知单进行调整;现场工程的变更,例如基础开挖后遇到古墓,施工方法发生某些更改等应根据现场记录按合同规定调整;施工预算发生的某些错误.应作调整。   2)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子目.除合同约定的变更外,清单工程量就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物价波动、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其中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动产生的价差;因材料供应或其他原因发生材料短缺时,需以大代小、以优代劣,这部分代用材料产生的材料价差等。   4)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变更项目的单价,并计算总价。   5)核对并计算索赔费用。   6)核对并计算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将各单位工程结算进行汇总,编制全部合同工程的完工结算书;缩写完工结算说明,其中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范围及其他情况。   工程完工结算书编制完成后,报送监理人等审批,并与项目法人办理完工结算。 4.4.2  完工结算支付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l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6)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4.5  竣 工 决 算   4.5.1  概述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它包括反映建设项目的投资使用方向、投资效果和经济效益,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竣工决算的主要作用有:   (1)总结竣工项目设计概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2)考核竣工项目投资效益。   (3)经审定的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4)积累技术经济资料。   竣工决算是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因此,其时间是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其范围是整个建设项目,即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以及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和相关的全部费用。   竣工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部门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1个月。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重要的经济档案.内容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项目法人应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编制完成的竣工决算必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自20世纪90年代起,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广泛的重视。随着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了与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衔接与统一,提高竣工决算的权威性、通用性与实用性,水利部于2001年3月颁布了SL 19-200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作为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是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都应按这一规程编制竣工决算。 4.5.2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   (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5)项目合同(协议):   (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8)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的总结和验收文件,以及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过程和总结资料。   (9)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4.5.3  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严格按SL 19-2001规程中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除对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外,原则上不得改变SL 19 -2001规程中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   (2)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之日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与项目建设进度相适应,而且要求竣工决算的编制人员相对稳定。   (3)竣工决算应区分大中型、小型项目,并按项目的大小分别编制。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还应汇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决算。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决算。预计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大中型项目须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须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项同法人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清单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4.5.4  竣工决算的主要内容   竣工决算应包括封面及目录、竣工项目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竣工决算说明书、决算报表四部分。竣工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水土保持费和环境保护费。    4.5.4.1  竣工决算说明书   竣工决算说明书是竣工决算的重要文件,是包括反映竣工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项目概况。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理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以及“四大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实施情况。   (2)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概(预)算批复及调整、概(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及执行情况。   (3)投资来源。投资来源包括投资构成、资本结构、投资性质等。   (4)基建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况。   (5)移民及土地征用专项处理等情况。   (6)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7)项目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   (8)交付使用财产情况。   (9)存在的主要同题及其处理意见。   (10)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编表说明。    4.5.4.2  竣工决算报表    竣工决算报表(包括以下9个报表)   (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反映竣工项目的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2)水利基本建没项目竣工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的综合财务情况。   (3)水利基本建设项日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历年投资来源、基建支出、结余资金等情况。   (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析表。以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的实际支出与相应的概(预)算费用相比较,用来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投资状况。   (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成本表。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本结构以及形成过程情况。   (6)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的明细情况。   (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   (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   (9)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资产应包括固定资产(建筑物、房屋、设备及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等。    2.编制竣工决算表应注意的问题   (1)不同类型的项目其主要特征及效益指标应有不同的反映。   1)项目特征指标。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分别选用适当的指标反映项目主要特征。   a)水库类。总库容、控制流域面积、坝型,坝体尺寸、溢洪道尺寸、闸门孔数、电站总装机容量。干渠总长度等。   b)河道治理类。治理堤防长度、堤顶宽度、新建涵闸数量、护坡面积、治理后的防洪能力,行洪能力等。   e)行蓄洪区治理类。治理堤垸个数、堤防治理长度、新建涵闸、桥梁、排灌站数量、新建道路长度、新建避洪房屋面积、新建通信线路长度、治理后行蓄洪能力等。   d)水电站类。水电站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厂房形式、主坝坝型、总库容、闸门形式、船闸形式及尺寸、发电机组、输变电线路长度等。   e)其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特征。   2)项目效益指标。根据水利工程不同的类型,分别选用适当的指标反映项目效益。   a)水库类。防洪控制面积、灌溉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居民、工业年供水量。   b)河道治理类。灌溉面积、保护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保护耕地、增加耕地面积等。   c)堤防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防洪标准等。   d)行蓄洪区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行蓄标准等。   e)水电站类。防洪能力、灌溉面积、年通航能力、居民及工业年供水能力、养鱼面积等。   f)其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的效益。   (2)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资产的分类。   a)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电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列入流动资产范围,如企业自身使用的工具用具、家具等。   b)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资产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货,应收或预付款项等。   c)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d)递延资产。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造翻修费用支出等。   e)其他资产。其他资产指具有专门用途但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的特种物质、银行冻结存款和冻结物质、涉及诉讼的财产等。   2)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a)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指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最终成果的指标。它包括以下几项:   ①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   ③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包括移民及土地征用费、联合试运转费、勘测设计费、资源规划统筹费、报废工程损损费、建设单位管理费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生括家具、交通工具等的购置费;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应以单项工程为对象。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确定资产价值。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设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或交付使用后,就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②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独立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工程,如住宅、生活福利建筑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③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均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④其他投资,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铁路、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码头、送变电站等,由本项目投资,其产权归属本项目所在单位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h)流动资产价值的确定。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一律按实际入账核定流动资产。应收的预付款应按实际或合同金额入账核定。各种存货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自制和外购的货物,包括各种装置性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商品等。外购的按采购价加运杂费、保险费、采保费、加工整理费及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按制造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C)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对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③企业自制并依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其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④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发票单所持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价计算。   各类无形资产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①专利权的计价。专利权分为自制和外购两种。自制专利权,其价值为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主要包括专利的研究开发费用、专利登记费、专利年费和法律诉讼费等。   专利转让时(包括购入或卖出),其价值主要包括转让价格和手续费用。由于专利是具有专有性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生产要素,因此其转让价格不能按其成本估价,而因依据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估价。   ②非专利技术的计价。非专利技术是指具有某种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先进的、未公开的、未申清专利的.可带来经济效益的专门知识和特有经验,如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它也包括自制和外购两种。外购非专利技术,应在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一步估价,一般通过其产生的收益来估价,其方法类同专有技术:自制的非专利技术,一般不得以无形资产入账,自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新财务制度可作当期费用处理,这是因为非专利技术自制时难以确认是否是成果,这样处理符合稳健性原则。   ③商标权的计价。商标权是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它受法律保障。分为自制和购入两种。企业购入或转让商标时,商标权的计价一般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来确定。自制的商标,尽管在商标设计、制作、注册和保护、广告宣传上都要花一定的费用,但一般不能按无形资产入账,而直按以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④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则计价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应以无形资产计入核算。二是建设单位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行政划拨的,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入账后,应按其有限使用期分摊。   d)递延资产的确定。   ①开办费的计价。开办费为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经常费,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生产职工培训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按新财务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中。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翻修、改建等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中。   e)其他资产计价。主要以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3)关于基建支出的计算。所谓基建支出,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建支出,包括形成资产价值的交付使用资产,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支出,以及不形成资产价值按规定的应核销的非经营性项目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在填写基建支出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a)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工器具、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构成建设项目建设成本。   b)待核销基建支出是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河道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但是若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c)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是指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信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其产权不属于本单位的投资支出。但是,若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计入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4)扫尾工程。扫尾工程是指全部工程项目验收后还遗留的少量扫尾工程。所留投资额(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说明,完工后不再编制竣工决算。 4.5.5  竣工决算的编制方法   竣工决算的编制分准备、编制、总结汇编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       1.准备阶段   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必须着手竣工决算工作,进人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资金、计划的核实,核对工作。   (2)财产物资、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   (3)合同清理工作。   (4)价款结算、债权债务的清理、包干节余及竣工结余资金的分配等清理工作。   (5)竣工年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2.编制阶段   各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后,即进入编制阶段。这阶段的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工程造价的比较分析;二是正确分摊待摊费用;三是合理分摊建设成本。   (1)工程造价的比较分析。经批准的概(预)算是考核实际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在分析时,可将决算报表中所提供的实际数据和相关资料,与批准的概(预)算指标进行对比,以反映竣工项目总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是节约还是超支,并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内容和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利改进。   (2)正确分摊待摊费用。对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费用,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费用,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目前常用的方法有两种:   l)按概算额的比例分摊。首先从概算中求出预定分配率,然后再求出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     N1=A/M×100% 式中N1——预定分配率;    A——概算中各项待摊费用项目的合计数(扣除可直按计入资产成本部分);    M——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费用的部分。 则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N1   2)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首先从实际数中求出实际分配率,然后再求出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     N2=C/B×100% 式中  N2——实际分配率;      C——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待摊费用的合计数(扫除可直按计入部分);      B——上期结转和本期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其他投资中应负担待摊           费用的部分。 则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N2   (3)合理分摊项目建设成本。水利工程一般均同时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因此,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分摊建设成本,分摊常用的方法有三种:   1)采用受益项目效益比进行分摊。   2)采用占用水量进行分摊。   3)采用剩余效益进行分摊。    3.总结汇编阶段   在说明书撰写及上述九个表格填写后,即可汇编,加上目录及附图,装订成册,即成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上报主管部门及验收委员会审批。    4.6  合 同 管 理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4.6.1  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4.6.1.1  合同的转让   转让是指中标的承包商把对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绐另一家施工企业的行为。某项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改变成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而原承包方也就解除了该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般地说,业主是不希望转让的。因为原承包方是业主经过资格预审、招投标和评标后选中的.授予合同意味着业主对原承包方的信任。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显然不符合招标的目的和业主的意愿。所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6.1.2  合同的分包   分包是指中标的承包方委托第三方为其实施部分或全部合同工程。分包与转让不同,  相对于业主,分包不涉及权利转让,其实质应当是承包方为了履约而借助第三方的支援。一个大的工程,往往涉及许多企业内容,仅依靠一个承包方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和劳务来完成并自行组织各种材料、设备的供应,是很困难或者很不经济的。因此合理地进行工程分包,是有利于完成工程任务、提高经济效益的。   分包分为一般分包和指定分包两种情况。   一般分包是指承包方制订分包合同并挑选分包方。为了防止“层层分包”危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l)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2)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指定分包是由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决定将一部分任务分包给由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选定的分包人。分包人经承包方同意后,应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称为指定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同意,并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按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负责。 4.6.2  工程风险    4.6.2.1  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一般是指出于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经济或财务损失、自然破坏或损伤的可能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风险因素存在的不确定性;二是风险因素发生的不确定性;三是风险因素发生后所产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因此人们将面临很多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承担风险一方的经济损失。但是,风险又是与盈利并存的,如果某一种风险没有出现,或者控制恰当,减步甚至避免了损失,则承担此风险的一方就可能由此而取得效益,这就是“风险一效益原则”。例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果采用的是不可调价的合同,即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不因物价或劳务价格的涨落而调整,也就是说物价涨落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在投标时必然要考虑到这一风险.而适当提高标价以覆盖万一出现物价上涨而引起的损失。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上涨的幅度超过了所考虑的额度,则最包商会受到损失;如果物价涨幅小于这一额度或没有上涨,则承包商将会由于承担此风险而获得部分效益。反之,如果采用的是调价合同.则物价涨落的风险将由业主承担。这种情况下,合同价格将会因承包商不考虑包含这一风险而有所降低。同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物价不上涨或物价反而下跌,则业主将由于合同价格的减少而受益;反之,业主将必须在原合同价格上再增加支付一笔款项。因此,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均应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就是分析处理由不确定性产生的各种问题的一系列方法,包括风险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其目的在于减少不确定性及其影响程度,以便目标尽可能地实现。   对于工程项目,风险管理要求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项目管理者建立风险意识,重视风险问题,防患于未然,取利于先机;并在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上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形成一个前后衔接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的目的,并不是消灭风险,在工程项目中大多数风险是不可能由项目管理者消灭或排除的,而是在于有准备、理性地实施项目,减少风险的损失。    4.6.2.2  风险的种类    从风险的严峻程度分类   从风险的严峻程度,分为非常风险与一般风险。非常风险是指由于出现不可抗拒的社会因索或自然因素而带来的风险,如战争,暴动或超标准洪水、飓风等。这类风险的特点是带来的损失巨大,而且人们一般很难预测与合理地防范。在施工合同中,这种风险通常由业主承担。一般风险是指非常风险以外的风险,这类风险只要认真对待,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一般讲是可以避免、转移或减少损失的。    从风险原因的性质分类   从风险原因的性质,可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商务风险和对方的资质与信誉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指工程所在处的政治背景与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个问题对于承包商承包国际工程尤为突出,因为业主国的一些政治变动,如战争和内乱、没收外资、拒付债务、政局变化等,都有可能给承包商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一些较宏观的经济因索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如通货膨胀引起材料价和工资的大幅度上涨,外汇比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法规如税收、保险等的变化,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等。   (3)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指一些技术条件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恶劣的气候条件,勘测资料未能全面正确反映或解释失误的地质情况,采用新技术,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失误等。   (4)商务风险。商务风险指合同条款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款及规定可能带来的风险,如支付、工程变更、索赔、风险分配、担保、违约责任,费用和法规变化、货币及汇率等方面的条款。这类风险包含条款中写明分配的、由于条款有缺陷而引起的或者撰写方有意设置的,如所谓“开脱责任”条款等。   (5)对方的资质和信誉风险。对方的资质和信誉风险指合同一方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财务能力等有缺陷或者不圆满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业主和承包商不仅要相互考虑到对方,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监理工程师在这方面的情况。   (6)其他风险。其他风险如工程所在地公众的习俗和对工程的态度,当地运输和生活供应条件等,都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4.6.2.3  风险的分摊   风险的分摊就是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上述各种风险由合同哪一方来承担,承担哪些责任,这是合同条款的核心问题之一。合理的风险分配,应该能有助于调动合同当事人积极性,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作,从而降低成本、节约投资、对合同双方都是有利的。根据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分摊的原则是,“合同双方中,谁能更有效地防止和控制某种风险,或者减少该风险引起的损失,则就由谁承担该风险。”   按照这一原则,对施工承包合同而言,由于施工承包合同类型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的合同其风险分摊亦不同,此处以可调价(指物价调整)的单价合同为例,其工程风险分摊如下。    业主的风险   (l)支付工程量不同于工程量清单上的估计工程量。   (2)材料价格及人工工资的涨落。   (3)不可抗力事件。   (4)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政策变化。   (5)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不利障碍或条件。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设计文件的缺陷。   (8)业主占有或使用尚未移交的工程。    2.承包商的风险   (1)实际单价不同于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   (2)承包商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的延误。   (3)工程施工中的一切问题。   (4)承包商自身职工的怠工或罢工。   (5)一般天气问题。   (6)工地事故。   (7)分包商的过失和违约。    4.6.2.4  风险对策   (1)风险回避。对于自身难以承受的风险,尽可能不承担,如不投资(业主方)或不投标(承包方);甚至在工程实施发现有很大风险,为减少更多损失而不得已中止合同。   (2)风险的转移。将工程实施中的部分风险转嫁到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来承担,称为风险转移。最常见的转移方式就是保险。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投保把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风险出现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担保。担保指合同一方为减少对方违约带来的风险,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很多标准合同条款中都有关于保险和担保的内容,具体将在4.6.3节述及。   (4)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方面为风险作准备。业主方面一般以“暂定金额”(与我国水利工程概估算的“不可预见费”或项目管理预算中“预留风险费用”相类似)形式出现,承包方则将风险费计入投标报价中。   (5)采取合作(联合投资或联合投标)方式共同承担风险。   (6)采取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落实风险责任,目标跟踪及时处理、化解风险。   项目每一参与者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4.6.3  工程保险与担保    4.6.3.1  工程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向专门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即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即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业主和承包商参加工程保险,只需付出少量的保险费,可换得遭受大量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4)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保险有工程一切险、承包商设备险、人身事故险、第三方责任险、货物运输险、机动车辆险等。在这些险种中,合同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称为合同规定的保险或强制性保险。FIDIC合同条件中将前四种险种列为强制性保险,并把前两种合称为工程及承包商设备险。    4.6.3.2  工程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为避免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要求对方提供的可靠保证,所以担保是双向的。而在施工合同中,工程担保一般常指的是业主为避免承包商违约而受损失,要求承包商提供的经济担保。在担保可采用的多种形式中,保证书或保函是最常用的,保函是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的保证金,是一种可支付的承诺文件,实质相当于承包商在特定条件下交给业主一笔可向担保人索取的保证金。工程招标文件中,通常都会有业主所要求的保函格式。   施工承包合同中,常见的担保有以下几种:   (1)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保证投标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不撤销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署合同(中标后)。在下列情况下,业主有权没收投标担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2)中标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签署合同协议书,未提交履约担保。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担保的保证金额随工程规模大小而异,一般大型工程为投标价的0. 5%~3%,中小型工程为投标价的3%~5%;也可不采用百分比计算,而是规定一个具体金额。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为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和签署合同所用。   (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正确完整地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违约,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业主受到损失,业主有权根据履约担保索取赔偿。履约担保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担保业主的经济损失,其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10%;另一种是担保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采用何种方式和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用于保证承包商将业主提供的预付款用于工程施工并可在进度付款中按约定的方法逐步扣回。   预付款担保金额一般与业主所付预付金额相同。但由于预付款是以月进度付款中逐步扣还,因此预付款担保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承包商可按月或季凭扣款证明办理担保减值。业主扣还全部预付款后,应将预付款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4)缺陷责任担保。缺陷责任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在缺陷责任期中完成对工程缺陷的修复。如果承包方未能或无力修复应由其负责的缺陷,则业主可另行组织修复,并根据缺陷责任保函索取为修复所支付的费用。缺陷责任担保的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相同。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业主应将缺陷责任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法规     5.1  水 法   5.1.1  《水法》的基本规定    1.制定水法的目的与从事水事活动的原则    2.水资源管理体制 5.1.2  水资源规划    1.水资源规划的分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2.水工程建设与水资源规划的关系 5.1.3  水资源开发利用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与要求    2.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    3.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    4.水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与补偿 5.1.4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1.水资源、水域保护    2.水功能区划    3.饮用水水源保护    4.水工程保护与补偿 5.1.5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1.水资源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与水量分配方案    2.用水管理制度    3.节约用水    4.供水价格的确定 5.1.6  水事纠纷处理     5.2  防 洪 法   5.2.1  防洪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5.2.2  防洪规划    1.防洪规划的基本概念及其编制    2.不同地区编制防洪规划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3.规划保留区的划定及其管理 5.2.3  治理与防护    1.河道整治    2.河道、湖泊管理    3.涉河工程建设管理 5.2.4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1.防洪区的分类    2.洪乏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    3.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 5.2.5  防汛抗洪    1.防汛指挥机构    2.防御洪水方案    3.汛期工程管理 5.2.6  保障措施    1.防洪经费的筹措    2.防洪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5.3  水 土 保 持 法   5.3.1  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5.3.2  预防    1.水土保持规划    2.防止水土流失的主要措施 5.3.3  治理    1.不同水土流失区治理的主要措施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治理的鼓励措施    3.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治理    5.4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5.4.1  《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规定 5.4.2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5.4.3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水污染防治规划    2.建设项目的水环境保护    3.污水排放与处理    4.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5.污染水环境的生产设备及企业的管理 5.4.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4.5  防止地下水污染    5.5  环 境 保 护 法   5.5.1  基本概念及管理主体 5.5.2  环境监督管理    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2.环境监测    3.建设项目环境评价 5.5.3  保护和改善环境 5.5.4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计算机在水利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6.1  概 述   6.1.1  计算机在概预算工作中的应用情况 6.1.2  用计算机编制概预算的必要性 6.1.3  应用计算机编制概预算的优点 6.1.4  工程概预算软件的主要功能     6.2  定 额 库 的 建 立   6.2.1  定额库建立的必要性 6.2.2  定额库的建立     6.3  水 利 工 程 概 预 算 软 件 的 功 能   6.3.1  开发工程概预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1.程序处理要求    2.数据输入要求    3.数据结构处理要求    4.章节及附注说明处理要求    5.概预算系统功能要求 6.3.2  工程概预算软件设计    1.概预算软件设计的步骤    2.概预算软件的结构    3.主要程序块的要求及功能 6.3.3  工程概预算应用软件的操作    1.操作准备    2.应用软件操作   
发布:2007-07-28 11: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项目管理系统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