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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租行为 保障承租权利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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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主要从3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一是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办法》还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二是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三是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12.14 记者 张际达

    发布:2007-07-21 12: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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