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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立法保护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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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草案,广东将加大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拆除单位最高罚款5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20万元。这是广东首次针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立法。

  草案指出,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明确,因历史建筑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订补救措施后,报广东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2.10.12 记者 蔡鹏举

    发布:2007-07-20 15:0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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