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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治理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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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提出主要抓六项工作

  自2014年7月1日住建部向全国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之后,住建部在两个多月时间内先后下发了建市[2014]108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0多个文件。9月4日,住建部陈政高部长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这次两年行动主要抓六件事。一是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三是健全工程质量监管和监理机制,四是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五是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六是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六个方面是六条途径,指向的全是建筑质量。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提出主要抓六项工作,而其首当其冲的就是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这的确是重中之重的工作,抓住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建筑市场混乱的源头和要害。由于法律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漠,多少年来建筑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怪现象:无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唯建设单位的意愿马首是瞻,一切以建设单位的意图为中心,哪怕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明显违反强制性标准、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也无人站出来反对和纠正。(因为如有反对意见,处理方法很简单,建设单位马上以XX不配合为由,要求换单位),但是如果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又会以“总包负总责”一句话,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就使得一些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形成国内建筑市场上违法发包、随意肢解分包工程行为比比皆是。这次住建部的建市[2014]118号文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住建部的建质[2014]124号文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负责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终于把建设单位“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按规矩办事,首先建设单位负责人要被追究责任,特别是与其他四方主体项目负责人一道承担质量的终身责任,喊了多年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可望会在二年治理行动中见到成效。

  对于施工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打击放在二年行动的第二位来抓,也是恰如其分的。多少年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但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一个项目本身已经是最低价中标,再经多次转包层层扒皮,还有多少可用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上,最终牺牲的只能是工程质量!这种不计后果的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建筑物垮塌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住宅问题成堆,购房者和居民业主苦不堪言,甚至让老百姓辛苦了一辈子攒下的钱打了水漂。另外四项工作:健全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也都很重要,这是对工程质量长效管理的需要,是保证二年治理行动结束后,混乱局面不反弹的重要保证。

  方方面面联手才能综合治理工程质量

  就质量谈质量,容易造成这是质量部门一家事的误区,只有方方面面联手才能综合治理工程质量。

  改革完善最低价中标的相关法律。目前工程质量上出现的问题很少是由于缺乏技术能力造成的,而是市场外部环境综合因素的影响。最低价中标的法律法规亟需改善,工程项目要造价最低,又要创出优质工程的想法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最终牺牲的必然是工程质量,这是与二年治理行动的初衷背道而驰。现行对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也需改革,不能把与标底比累计节省多少多少投资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客观地说,标底也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是科学的,在此基础上下浮十几、二十几个点中标的工程,能保证工程质量吗?建议对每一个地区招投标部门做一项调查:在已完的最低价中标项目中,有百分之几的工程是按中标价结算的?而决算价远远大于中标价的工程又占多少百分比?须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五花八门的招数应运而生了:一曰陪标,有意中标该项目的企业,找一帮“兄弟”帮帮忙,标书是统一做的,并且在不同的电脑上打印标书,给陪标企业一些费用,这次你帮我,下次我帮你;二曰围标,注意:是一些相互关照的企业向上围标,让被帮忙的企业不仅能中标,而且还要多赚点,帮忙的人当然也不会白忙活,赚点好处费;三曰邀标,实际在招投标前就确定了承包人,然后做做表面文章,形式上履行程序,使招标走过场;四曰抢标,故意压低标价,然后再通过“做工作”补回来,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补,那工程干一半就把它停下来,直到谈到追加合适的造价为止。凡此等等,不一而足。国外搞最低价中标,人家主张该你承包商赚的钱,赚在明处,如果连合法利润都要让掉,反而认为工程质量会得不到保证,要判为废标。并且一旦合同敲定后是不能轻易变更的,所以有企业拿国内的套路到国际市场就吃亏了。

  创立奖优罚劣的体制和机制。要突破重点,就要在解决问题中创立新的体制、机制,对建筑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市场经济中任何商品都体现优质优价,唯独对建筑商品实行优质低价,这是不公平的。我们对不重视工程质量采取严厉处罚的同时,对创出优质工程的企业必须给予奖励。一是为了引导鼓励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二是对创优的企业,多耗工、料进行合理的补贴,三是体现了优质工程的本身价值。有开发商把省优国优工程作为楼盘的卖点时,他们将价格是卖上去了,但创优的施工单位却没有从中获得半点好处,他们哪来的创优积极性呢?总之,鼓励企业创优,不仅要创造五方责任主体缺一不可的氛围,而且要坚定不移地创立体现出干好干坏不一样的体制和机制。

  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据了解,关于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的建设,各地区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和经济能力的差距,进度有快有慢,快的已经分别建立了本地区企业数据库、各类注册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以及诚信信息数据库等,在本地区可以方便地查询:某个企业在某个项目上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状况(建造师等级、在手有无其他项目,有无不诚信记录),对市场监管形成强有力的抓手,而有些地区尚处于起步阶段。进度不一造成了一些顾虑:抓得早的信息全方位上网公布,该地区企业似乎吃亏了,没有建成诚信系统的,不公布信息,该地区企业就相对讨巧了。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再多的文件再好的政策,最终如果落不到实处,那只能是纸上谈兵。只有认真地抓住落实这一环节,发现如上所诉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严肃责令整改,直至追究,做到令行禁止,如此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抓出成效,还建筑业一个健康、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新秩序。

  (作者:江苏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汪士和)

发布:2007-07-13 11: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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