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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工程量计算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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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量计算主要规定是:承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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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11:4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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