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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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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精讲之合同的转让的规定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适用的法律条款。

  (2)债权人转让权利

  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是指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 .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合同权利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法律规定,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依据规定,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消权。

  (3)债务人转移义务

  债务转移的概念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

  《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特定的合同的成立、生效要经过批准、登记,否则不得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因此,此类合同的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也须经过批准、登记。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概念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即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为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 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合并以后,其债权债务也随之合并,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其他组织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一个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以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合同当事人分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包括:约定承担和法定承担。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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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7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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