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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14.4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的监督
15.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需时,承包人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管理与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在接到此类撤回的通知后,考虑下文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任命经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代表。

承包人的雇员
16.1 承包人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 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丰富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管理与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 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普工。

工程师有权反对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人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它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放线
17.1 承包人应负责:
(a) 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 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的正确性;和
(c) 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其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基准线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好一切水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它标志物。

钻孔和勘探开挖
18.1 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作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19.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复缺陷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受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在其管理的整个范围内)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竣工的和尚未由业主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其它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应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业主的责任
19.2 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的规定,业主在现场还雇用其它承包人,业主应要求这些承包人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工程的照管
20.1 从工程开工日起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期间,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看。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应移交给业主。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人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的规定被完成为止。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20.4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按照第49条和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0.3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20.4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它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人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如果是由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人和业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业主的风险
20.4 业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它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是此类事件完全局限在承包人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除外;
(f)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合同规定的损失或损坏除外;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无法预测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发布:2007-08-10 11: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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