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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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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土资源、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的水土保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划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治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承担。
各级计划、农业、林业、土地、环保、地矿、交通、城建、经贸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发布:2007-08-10 10: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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