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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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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第二是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第三是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是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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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0 11: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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