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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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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 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 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发布:2007-07-22 15: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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