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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料验收与移交一般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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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料验收与移交一般规定有哪些?

1、验收
    A、工程竣工验收前,各参建单位的主管(技术)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进行竣工审查;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规定和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汇总的工程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
    B、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附相应的竣工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报项目监理部,申请工程竣工预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中附表D)。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D、国家、市重点工程项目或大型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会,应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
    E、属于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还就由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F、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城建档案馆责成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编制,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适。
2、移交
    A、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将工程资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B、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将汇总后的全部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并办理移交手续。推迟报送日期,应在规定报送时间内向城建档案馆申请延期报送,并申明延期报送原因,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报送手续。
 

发布:2007-07-22 11: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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