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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重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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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工程师指标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的原因

  外部条件的变化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协调管理的原因

  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如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 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延误支付预付款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

  仍不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拖欠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3.工期延误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7项)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特殊)

  【记忆要点】

  可以顺延工期的一定不是承包人的错误,可以是发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第三方或者客观原因

  记一个特殊的,第五条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两个14天)

  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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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4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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