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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专题内容(4)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专题四:各种合同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勘察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勘察单位责任

  发包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发包人应负责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承担费用并运到现场,并与勘察人一起验收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有正式的变更手续)

  为勘察人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要求提前完工的按每提前的天数支付加班费

  资料保密 提供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并对其负责

  勘察资料质量不合格的,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如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它单位,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损失的,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还需按损失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二、设计合同

  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仅指现场工作条件

  外部协调工作

  其他相关工作

  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保证设计质量

  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配合施工的义务

  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三、监理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终止合同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越权发布变更指令的权利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监理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

  委托人应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就监理工作做好与内部其它方的协调 公正地履行监理义务

  派驻足够的监理人员从事工作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不得随意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工作完成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

  不得在监理合同约定之外随意收费

  不得泄露相关方申明不得泄露的资料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施工合同

  发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施工用水电、电讯等条件接至工地

  开通道路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其它所需证件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其它 完成施工工作

  向工程师提供报表

  提供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办理有关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

  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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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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