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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剖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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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牛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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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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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6 09: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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