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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预付款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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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请问老师:合同教材里面讲到的工程预付款规定(两个7天)与投资控制教材里166页里面讲到的规定(7天内预付,到期不付过10天发出要求预付通知,仍不预付,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1]中的说法:

  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预付款。为了保证承包人如期开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开始施工,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都可以,在实际问题中,关键在于执行的是哪个文件!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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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03 11:2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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