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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商在建筑施工中注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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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建筑商在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问题,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一、建筑商之四大法宝  (一)建筑商之第一大法宝:“以送审价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无疑成为建筑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看似有利的事情,如果操作不好、不会操作,在一定条件下也会转化为不利或无用。故建筑商要用好这条司法角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 建筑商应当和发包人有完整的书面约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  3. 送审资料(竣工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4. 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  5. 签收单上要能够反映出总造价,或在签收簿上写明总造价  6. 审价期限届满后,建筑商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  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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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7 16: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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