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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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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双方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否则,将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

2、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程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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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2 15: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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