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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精选案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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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违规调整中标价

[背景]

某工程货物采购分为两个标包招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针对这两个标包:

包1:招标人希望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即由其中标价136.00万元(人民币)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以便更好地向上级领导汇报招标成果。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签订时,招标人认为有以下两种合法方法处理:

第1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仍为136.00万元(人民币),由中标人另行向招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扣除。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备案时不易为行政监督部门发现,缺点是没有经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果双方发生争议,不能拿到桌面上。

第2种:书面合同中填写的合同价格直接填写为133.28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一个补充说明,详细阐明理由。招标人认为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直接按照经过备案合同处理,缺点是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审查仔细,发现后有可能不予备案,同时会受到处罚。

权衡再三,招标人选定了第1种处理方法,双方同时协商一致,在合同备案后,再另行签订一份合同,将合同价格调整为133.28万元人民币。

包2:中标价格低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数的20%,招标人怀疑其价格低于成本。为保证合同履行,招标人提出中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价5%的履约担保金额基础上,增加中标价10%,按即中标价的15%提供履约担保,否则不与其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只愿意提供中标价5%额度的履约担保。为此,招标人以中标人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取消其中标资格,直接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

[问题]

(1)包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原中标价基础上再优惠两个百分点的做法是否违法?如果中标人同意优惠,并按优惠价签订协议是否违法?如果按第1种意见,由中标人出具一个优惠承诺,在结算时直接扣除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直接修改中标价?为什么?

(2)签订合同协议时,招标人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人不同意提高履约担保金,是否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为什么?

(3)为确保合同有效履行,招标人如果想预防过低投标价中标,防范合同履约风险,应怎样处理?

[考查]

(1)《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签订的原则;

(2)投标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3)履约担保金。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0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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