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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规与政策考点:招投标争议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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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就是通过仲裁解决招标投标中的争议。

(2)仲裁的原则

在招标投标争议仲裁中,有以下几项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纠纷当事人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5)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7)开庭和裁决

仲裁通过开庭查明事实,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

(8)申请撤销裁决

(9)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

发布:2007-08-07 10:0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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